第九章法律責任[第4頁/共4頁]

藥品運營企業違背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運營答應證》。

第七十八條

對假藥、劣藥的懲罰告訴,必須載明藥品查驗機構的質量查驗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景象除外。

第八十八條

違背本法有關藥品告白的辦理規定的,遵循《中華群眾共和國告白法》的規定懲罰,並由發給告白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撤消告白批準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種類的告白審批申請;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由其下級構造或者監察構造責令改正,有違法支出的予以充公;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曉得或者該當曉得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供應運輸、保管、倉儲等便當前提的,充公全數運輸、保管、倉儲的支出,並處違法支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七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出產、發賣假藥的,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予以撤消,並責令停產、停業清算;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的事情職員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然性評價研討機構、藥物臨床實驗機構未遵循規定實施《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藥物非臨床研討質量辦理標準、藥物臨床實驗質量辦理標準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和藥物臨床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六條

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