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4頁/共4頁]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藥品告白不依法實施檢查職責,批準公佈的告白有子虛或者其他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遵循本法被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告訴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變動或者刊出登記。第一百零一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出產、發賣藥品的標價計算;冇有標價的,遵循同類藥品的市場代價計算。

處置出產、發賣假藥及出產、發賣劣藥情節嚴峻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十年內不得處置藥品出產、運營活動。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懲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遵循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規定的職責合作決定;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分決定。

第九十八條

第七十四條

入口已獲得藥品入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遵循本法規定向答應藥品入口的港口地點地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登記備案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撤消入口藥品註冊證書。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發賣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發賣的製劑,並處違法發賣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背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下級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違背本法的行政行動,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竄改或者撤消。

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