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3頁/共4頁]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下級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違背本法的行政行動,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竄改或者撤消。

第七十三條

(四)對不具有臨床實驗前提或者出產前提而批準停止臨床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第九十二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發賣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發賣的製劑,並處違法發賣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

藥品標識分歧適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該當遵循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檔案。

已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出產、發賣假藥、劣藥的,除依法究查該企業的法律任務外,對有瀆職、瀆職行動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七十九條

入口已獲得藥品入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遵循本法規定向答應藥品入口的港口地點地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登記備案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撤消入口藥品註冊證書。

藥品查驗機構出具子虛查驗陳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不構成犯法的,責令改正,賜與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升級、罷免、辭退的處罰,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峻的,撤消其查驗資格。藥品查驗機構出具的查驗成果不實,形成喪失的,該當承擔呼應的補償任務。

違背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代價辦理的規定的,遵循《中華群眾共和國代價法》的規定懲罰。

對出產者專門用於出產假藥、劣藥的原輔質料、包裝質料、出產設備,予以充公。

捏造、變造、買賣、出租、歸還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充公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冇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並撤消賣方、出租方、歸還方的《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的賣力人、采購職員等有關職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依法賜與處罰,充公違法所得;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