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3頁/共4頁]

第八十四條

(三)對分歧適入口前提的藥品發給入口藥品註冊證書的;

第七十三條

第九十三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肯定的藥品查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查驗中違法收取查驗用度的,由當局有關部分責令退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對違法收取查驗用度情節嚴峻的藥品查驗機構,撤消其查驗資格。

(一)對分歧適《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的企業發給合適有關標準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獲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遵循規定實施跟蹤查抄的職責,對分歧適認證前提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消其認證證書的;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背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

第九十六條

(四)對不具有臨床實驗前提或者出產前提而批準停止臨床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違背本法規定,供應子虛的證明、檔案質料、樣品或者采納其他棍騙手腕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由其下級構造或者監察構造責令改正,有違法支出的予以充公;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第八十條

第九十一條

遵循本法被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告訴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變動或者刊出登記。第一百零一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出產、發賣藥品的標價計算;冇有標價的,遵循同類藥品的市場代價計算。

第七十七條

出產、發賣劣藥的,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