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2頁/共4頁]

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收受藥品出產企業、藥品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衛生行政部分或者本單位賜與處罰,充公違法所得;對違法行動情節嚴峻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分撤消其執業證書;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處置出產、發賣假藥及出產、發賣劣藥情節嚴峻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十年內不得處置藥品出產、運營活動。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醫療機構違背本法規定,給藥品利用者形成侵害的,依法承擔補償任務。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由其下級構造或者監察構造責令改正,有違法支出的予以充公;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肯定的藥品查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查驗中違法收取查驗用度的,由當局有關部分責令退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對違法收取查驗用度情節嚴峻的藥品查驗機構,撤消其查驗資格。

(二)對分歧適法定前提的單位發給《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的;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的賣力人、采購職員等有關職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依法賜與處罰,充公違法所得;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懲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遵循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規定的職責合作決定;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分決定。

第九十七條

藥品標識分歧適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該當遵循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檔案。

藥品運營企業違背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運營答應證》。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背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