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1頁/共4頁]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違背本法規定,有以下行動之一的,由其下級主管構造或者監察構造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七條

第八十六條

違背本法規定,供應子虛的證明、檔案質料、樣品或者采納其他棍騙手腕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醫療機構違背本法規定,給藥品利用者形成侵害的,依法承擔補償任務。

(三)對分歧適入口前提的藥品發給入口藥品註冊證書的;

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收受藥品出產企業、藥品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衛生行政部分或者本單位賜與處罰,充公違法所得;對違法行動情節嚴峻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分撤消其執業證書;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六條

第一百條

第七十四條

未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出產藥品、運營藥品的,依法予以打消,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包含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出產、發賣劣藥的,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八十三條

對假藥、劣藥的懲罰告訴,必須載明藥品查驗機構的質量查驗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景象除外。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發賣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發賣的製劑,並處違法發賣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

第九十三條

入口已獲得藥品入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遵循本法規定向答應藥品入口的港口地點地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登記備案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撤消入口藥品註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