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則[第1頁/共1頁]

本法以下用語的含義是:

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百零二條

由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製定。

輔料,是指出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實施。

國度對防備性生物成品的暢通實施特彆辦理。詳細體例由國務院製定。

藥品,是指用於防備、醫治、診斷人的疾病,有目標地調度人的心機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服從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含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質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成品和診斷藥品等。

中國群眾束縛軍履行本法的詳細體例,

藥品運營企業,是指運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零三條中藥材的蒔植、彙集和豢養的辦理體例,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藥品出產企業,是指出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零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