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 - 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第1頁/共2頁]

藥品運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履行進貨檢查驗收軌製,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分歧適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創辦藥品運營企業,除根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前提外,還該當遵守公道佈局和便利大眾購藥的原則。

第二十條

創辦藥品運營企業必須具有以下前提: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能夠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詳細體例由國務院規定。

藥品運營企業發賣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藥品運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實在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說明藥品的通用稱呼、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出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代價、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規定的其他內容。

藥品運營企業必須遵循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根據本法製定的《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運營藥品。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遵循規定對藥品運營企業是否合適《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的要求停止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的詳細實施體例、實施步調由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規定。

第十五條

(三)具有與所運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辦理機構或者職員;

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

《藥品運營答應證》該當標明有效期和運營範圍,到期重新檢查發證。

第二十一條

或者超劑量的處方,該當回絕調配;需求時,經處方醫師改正或者重新具名,方可調配。

創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併發給《藥品運營答應證》;創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地點地縣級以上處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併發給《藥品運營答應證》,憑《藥品運營答應證》到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不得運營藥品。

第十七條

藥品運營企業必須製定和履行藥品保管束度,采納需求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辦法,包管藥品格量。

第十六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能夠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包管所運營藥品格量的規章軌製。

藥品運營企業發賣藥品必須精確無誤,並精確申明用法、用量和重視事項;調配處方必須顛末查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私行變動或者代用。對有配伍忌諱

第十八條

(二)具有與所運營藥品相適應的停業場合、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一)具有依法顛末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