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 -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第1頁/共1頁]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該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檢查發證。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該當是本單位臨床需求而市場上冇有供應的種類,並須經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火線可配製。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履行進貨檢查驗收軌製,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分歧適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配製的製劑必須遵循規定停止質量查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利用。特彆環境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能夠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利用。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製定和履行藥品保管束度,采納需求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辦法,包管藥品格量。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發賣。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必須具有能夠包管束劑質量的設施、辦理軌製、查驗儀器和衛生前提。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裝備依法顛末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職員。非藥學技術職員不得直接處置藥劑技術事情。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須經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衛生行政部分考覈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發給《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無《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的,不得配製製劑。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的藥劑職員調配處方,必須顛末查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私行變動或者代用。對有配伍忌諱或者超劑量的處方,該當回絕調配;需求時,經處方醫師改正或者重新具名,方可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