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1頁/共1頁]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設置或者肯定的藥品查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格量監督查抄所需的藥品查驗事情。

國度庇護野生藥材資本,鼓勵培養中藥材。

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賣力本行政地區內的藥品監督辦理事情。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賣力與藥品有關的監督辦理事情。

國度生長當代藥和傳統藥,充分闡揚其在防備、醫療和保健中的感化。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四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該當共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分,履行國度製定的藥操行業生長打算和財產政策。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辦理,包管藥品格量,保障人體用藥安然,保護群眾身材安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主管天下藥品監督辦理事情。國務院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賣力與藥品有關的監督辦理事情。

國度鼓勵研討和創製新藥,庇護百姓、法人和其他構造研討、開辟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在中華群眾共和國境內處置藥品的研製、出產、運營、利用和監督辦理的單位或者小我,必須遵循本法。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