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運履約方的責任[第1頁/共24頁]

泰國《海上貨色運輸法》第4章承運人法律任務第45條規定,“凡承運人和實際承運報酬同一事項都有任務的,該當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任務。”該條規定了實際承運人和承運人任務的分擔環境。

海運履約方的補償任務範圍是指其所需求承擔的詳細任務的範圍。根據《鹿特丹法則》的規定,海運履約方實施承運人的任務,對其任務期間的貨色的滅失、破壞以及遲延托付承擔任務,並與承運人一樣享有任務限定。關於海運履約方導致貨色的滅失、破壞以及遲延托付的法定補償數額以及任務限定在本書的第三章第一節題目二中已經闡述。

2.任務根本方麵,東盟海運立法應當會適應國際海運條約生長趨勢,摒棄不完整不對任務製,采取完整錯誤任務製,並在管貨任務、適航任務和除外任務方麵通過舉證任務的分擔停止均衡。

第五節承運人與海運履約方之間的任務乾係

在《鹿特丹法則》下,港口履約方相對於貨方承擔法定的條約任務,是以,其負有和承運人一樣的合法交貨任務,並在分歧法交貨時接受索賠人的違約或侵權之訴。在我國,港口履約方對其無提貨單放貨行動所形成的侵害結果是該當並且能夠預感的,但仍然實施了該行動,也即行動人在主觀上有錯誤,客觀上又實施了導致權力人落空對貨色掌控的侵害結果的行動,存在因果乾係,合適普通侵權行動的構成要件,理答允擔侵權任務。但基於《最高院關於審理無副本提單托付貨色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規定》,我國實際上對無單放貨任務采納了違約或侵權競合的規定。是以,對於港口履約方的無提貨單放貨任務不管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其任務的承擔應當是肯定的。在我國提貨單運作過程中,港口履約方的無單放貨任務觸及浩繁的任務主體,因為承運人要對全部運輸過程賣力。以是,港口履約方和承運人等之間構成了不真正連帶債務,在承運人無錯誤環境下,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是結局任務人,在承運人等負補償任務後,享有對港口履約方的追償權。

《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色的任務期間,是指從裝貨港領受貨色時起至卸貨港托付貨色時止,貨色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數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色的任務期間,是指從貨色裝上船起至卸下船止,貨色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數期間。在承運人任務期間,貨色產生滅失或者破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該當負補償任務”。該條規定了承運人的任務期間。又根據《海商法》第60條規定,“承運人將貨色運輸或者部分運輸拜托給實際承運人實施的,承運人仍然該當根據本章規定對全數運輸賣力。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該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動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托範圍內的行動賣力”。連絡第46條的規定,該條實際規定了實際承運人的任務期間,也即在本身承擔的運輸期間為其任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