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2頁/共13頁]
5.固然有以上各款的規定,在遵循海上運輸條約提出索賠以後,當事各方達成的指定索賠人能夠提告狀訟的地點的和談應屬有效。
(n)如經兩邊明白和談,應列明貨色在卸貨港托付的日期或刻日;和
第十三條關於傷害貨色的特彆法則
1.在成為本條約締約國時,凡是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同一提單多少法則的國際條約(一九二四年條約)的締約國,都必須告訴作為一九二四年條約保管人的比利時當局退出該條約,並聲明該退出自本條約對該國見效之日起見效。
1.本條約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之前在紐約結合國總部對統統國度開放,以供具名。
(d)海上運輸條約中為此目標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
“結合國海上貨色運輸集會,
2.固然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承運人能夠增加本條約中規定的他的任務和任務。
2.遇有不較著的滅失或破壞:在貨色托付收貨人之今後持續十五天內未送交書麵告訴,則本條第1款的規定呼應地合用。
2.時效刻日自承運人托付貨色或部分貨色之日開端,如未托付貨色,則自貨色應當托付的最後一日開端。
(e)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其他單證規定,本條約各項規定或實施本條約的任何國度的立法,應束縛該條約。
(a)被告的首要停業所,或如無首要停業所時,其凡是居處;或
為此目標決定締結一個條約,和談以下:
第二十條訴訟時效
2.如果這類訴訟是對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而該受雇人或代理人能證明他是在受雇職務範圍熟行事的,則有權操縱承運人按照本條約有權援引的抗辯和任務限額。
1.承運人隻要遵循同托運人的和談或合適特定的貿易常例,或根據法規的規章的要求,纔有權在艙麵上載運貨色。
第五部分索賠和訴訟
4.固然有本條約第二條規定,就本條第1款而言,締約國如果以為需求,能夠推遲退出一九二四年條約和顛末一九六八年議定書點竄的一九二四年條約,推遲的最耐久限為自本條約見效之日起五年,在這類環境下,它應把本身的企圖告訴比利時當局。在此過渡期間,該締約國必須對其他締約國利用本條約,而不該用任何其他條約。
2.遵循第十條第2款的規定,實際承運人須對貨色在他掌管期間因產鬨變亂而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賣力。
(a)托運人對承運人和任何實際承運人因載運這類貨色而形成的喪失負補償任務。並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