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舊家燕子傍誰飛 - 208|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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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與妻的職位有嚴格的辨彆,妻是家庭婦女,妾必須服從妻的管束、安排。權貴和一些豪大族庭的妾能夠享用豪侈的餬口,有的因年青貌美獲得仆人的寵嬖乃至超出在妻之上。但就多數家庭來講,妾要處置各種家務活動,在餬口上也必須到處低妻(家庭婦女)一等。衢州(今浙江)祝應升說,他的母親葉氏,“居先君之少房,其事正室汪夫人寅畏謹敕,有過無不及焉”。“每子婦進飲食。或一味之珍,必叩之曰:‘汪夫人已食乎’子婦應曰:‘然。’始敢下箸”(宋濂《祝母葉氏<阝烏>門阡表》,《宋文憲公選集》卷50)。祝應升這番話語意在表揚其母作為人妾的賢德,卻從一個方麵顯現了妻與妾之間的不平等乾係。上述杭州張信的妻陳氏,另有“側室”葉氏。“性慈惠和婉,事陳氏如事姑”。也就是說,妾與妻的乾係如同兒媳與婆婆的乾係,是不平等的。究竟上,妾的職位與婢是附近的。各種記錄中常以“婢妾”並提,這是因為妾的大多數和婢一樣都是買來或用錢典雇的,其人身都是歸仆人安排的。元朝的法律:“毆傷妾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如有罪而毆,相逢致死者,不坐。毆妾折傷以上,各減妻罪二等。”至元四年(1267)東平路李定捉獲犯奸妾陳醜兒,毆打致死,官府便以“有罪而毆相逢致死”為由,訊斷李寶“分歧定罪”(《元典章》卷42《刑部四諸殺一因姦殺人打死犯奸妾》)。可見妾連生命都冇有保障。元朝曾公佈法律,納寵亦要兩邊締結婚書(見上引至元十年中書省令)。但這是為了肯定妾的身份.並不是申明妾與妻相稱。

摘自《文史知識》

和前代一樣,元朝是品級森嚴的封建社會。元朝家庭中的女性,有妻、妾和婢女之分。妻和妾、婢的身份職位有嚴格的辨彆。元朝上層官僚和官宦家庭,普通都稀有量不等的妾和婢女。就是淺顯地主家庭,男性納妾和利用婢女,也是相稱遍及的征象。

元朝曾專門公佈有關妾的法律。至元十年(1273)正月,“陝西按察司申:先奉條格,定到官方婚姻聘財內一款,‘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群眾豐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另娶妻室,雖合聽離,或已有所生,誌願者,合無斷罪,聽改成妾”。戶部以為:“有妻更娶,委誌願者,聽改成妾。此後如有求納寵者,許令明立婚書。”戶部的定見獲得中書省的批準(《通製條格》卷4《戶令嫁娶》)。此事來自陝西四川道提刑按察使譚澄的建議。“時詔禁有妻納寵,乃建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世德下衰,婦人以悍妒成俗,己既無子,又以是訐製其夫,將停止苗嗣,曾不省恤。請自今男人四十無子,聽其納寵。’中書是之,遍示天下”(姚燧《譚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4)。文中“有詔禁有妻納寵”,明顯是禁有妻娶妻之誤。按照上述法律,有妻不準另娶妻,四十無子答應納寵,納寵必須明立婚約。但有妻不準另娶妻是對漢人說的,蒙古、色目人不在此例。從元朝的實際環境來看,蒙古、色目男人能夠多妻,並且有妾。漢人、南人普通隻要一妻,但納寵則不受限定。特彆上層權貴和職位較高的官宦,流行多妾。武義將軍(從五品)、副萬戶趙伯成,“夫人常氏,如夫人者七”(蘇天爵《副萬戶趙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5)便是一例。從實際環境來看,男人納寵特彆是權貴和官宦納寵並冇有春秋的限定,四十無子納寵是廢話,冇有嚴格履行。